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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院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本院各部门及员工对本院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进一步完善本院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本院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院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本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参照《温州大学财务报销规定2018 年修订)》行政〔2018〕294号

第二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范围

1、预算内费用

(1)单位内部行政费用指本院各职能部门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电话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水电费等。

(2)单位内部人员的差旅费。

(3)科研、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物资等费用。

(4)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

(5)固定资产的采购费用。

(6)研究生或人才公寓租金。

(7)其他列入预算的费用。

2、预算外发生的经过批准的费用。

第四条 费用报销单的填制

本院一切费用开支(除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特殊业务支出外)必须登录本院财务报销系统填制报销审批单进行审批,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分类、分次、分页粘贴填制;差旅费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并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限额内填报。

第五条 费用报销单的粘贴

1、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的经费业务内容分别粘贴。

2、在凭证粘贴单上将原始报账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依次粘贴,原始票据的日期、抬头不能覆盖粘上。

3、若票据较多,可将原始报账凭证在多张凭证粘贴单上粘贴。

4、属差旅费开支的费用,应先由出差人员填好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凭证粘贴单上粘贴车票、住宿发票等必须一目了然。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粘贴要求整齐、美观。

第六条 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

1、预算费用的审批程序预算费用发生后要及时报销,出差人员返回本院后应及时报销清账。

2、预算外的费用审批程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经院务委员会批准,追加相应的费用预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费用报销标准

1、预算内费用:预算内一般费用开支,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均可全额报销(本院另有规定除外)。

2、预算外费用:按经过批准后追加费用预算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原始凭证管理规定

办理各类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第九条 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税务发票和事业收据:税务发票必须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2、外来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不能写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科研通讯费、培训费票据可以除外)。

(3)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外来发票或收据填写错误的更正

发票(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收据)上更正。

4、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处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个人收购物品或材料而无法取得正规票据时可填制“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领款凭证” 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及用途,由本院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签字,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5、外来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须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等内容)或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复印件需本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会计主管签字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2)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或双程搭便车的,将不予报销交通费,途中的各种补贴须凭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明时间、事由、起止地点等内容,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计算报销。

6、一些小金额的外来原始凭证(如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报销时,应使用“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原始凭证粘贴单”按经济业务内容进行分类粘贴,具体粘贴方法参照“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的提示。“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不能作为经费审批单使用,具体的审批签字必须使用“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经费报销审批单”。

第十条 研究院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研究院自制的原始凭证为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领款凭证、借款凭证、汇款申请单等。各类自制原始凭证可到办公室领取或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到研究院网站下载。

2、自制原始凭证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审批签字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填写无误,不得涂改,大写金额一经涂改该凭证无效,需重新填写。

第十一条 票据的报销时限

1、各类发票(收据)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但上年12月份取得未及时报销的票据可在下年度3月31日之前报销。

2、上年度无经费预算但急需开支的费用,因情况特殊无法在当年报销的,说明情况后可在下年度报销。

3、科研经费支出的票据可在下年度报销。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流程

 

第四章 财务报销要求和具体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

1、任何经费的报销至少要有两个人签字即报销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

2、各类票据在报销时须注明支出用途或事由。

3、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经费审批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不注明经费来源的,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

4、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研究院在职员工,其余人员不应作为报销主体。

5、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报销手续不完备、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6、各类原始单据上的所有签字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十四条差旅费报销参照温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温州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温大行政2017〕300 号)及《温州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温大行政〔2019〕163号)。

第十五条 员工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

1、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报销费用,应填写“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2、报销须凭市财政局外汇核销单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国台办赴台任务批件以及因公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及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考察)人员还需附相关情况知情人或部门领导的情况说明书,方可报销。

3、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和研究院自行组团的境外公务活动,凭据按实报销;其他公务出国人员在国(境)内段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国(境)外部分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出国培训(访学)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研究院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4、出国费用的外币换算汇率采用出国人员抵达国(境)外目的地首日的汇率。

第十六条 员工探亲费的报销

1、教职工探亲费报销须填写“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交财务人员计算审核签字,人事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2、探亲费报销的具体规定及标准。

第十七条 物品购置费的报销

1、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含家具、车辆等)报销手续

(1)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前,应先取得购物发票,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各部门购置的设备需在院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入库手续,取得“固定资产入库单”。

(3)办理入库手续后,凭报销单、发票、资产入库单等材料到财务人员处报销。

2、购置低值耐用品的报销手续

(1)单价在350元以上(含350元)但又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均应按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

(2)购置的低值耐用品报销前,应先取得购物发票,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手续的办理同固定资产。

(3)办理入库手续后,凭报销审批单、已由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的购物发票以及低值耐用品入库单,到财务人员处报销。

3、购置一般物料用品的报销手续及特殊规定

(1)各种报销凭证上的购物名称须清楚明了,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文具”、“电脑配件”、“消耗品”、“试剂”等字样;购物品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须附供货单位的销货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2)设备购置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时必须附购货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设备应附政府采购合同。

(3)各类设备的采购须按研究院相关设备采购规定办理设备申购手续,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八条 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的报销

1、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时,有合同的须附合同,并附由相关部门、人员审核签字过的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须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资料方可报销;1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3、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经费的发放

1、零星人员经费的发放,可填写“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劳务费发放表”,“领款人”须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更不得冒领,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若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由领款人本人签字的,可由经办人代签代领(签×××代),同时还须有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

2、批量人员经费的发放,应按“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酬金发放表”的统一格式制单,并由制单人、审批人签字,表内大小写金额应填写无误并相等。批量发放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不直接发放现金。如果确需发放现金的,发放表上必须由各个领款人本人签收,原则上不得代领,更不得冒领,违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学科专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报销

科研经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科技、人才项目申报及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的报销手续按本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的报销

招待费的具体标准按上级相关具体规定实施,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单笔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招待费,经以上人员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用的报销

参加出席会议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举办方发出《会议邀请函》,另附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原始凭证按财务报销制度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打印、复印等印刷费用的报销

超过1000元(含1000元)打印、复印等印刷费用报销时,须附印刷明细清单,清单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各类退款的办理

各类押金、保证金的退还。对方须退回原收据,无法退还原收据的,须出具对方单位正式的收款收据。收据须经院有关职能部门经手人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退款。原以转账方式收取的押金、保证金退还时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 暂借款或预付款的办理

各类暂付款、预付款的办理按照《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暂付款(借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结算有现金、银行转账两种付款方式。现金付款方式:库存现金、现金支票、网银打卡及POS机刷卡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方式:电汇、信汇、转账支票等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外,其余结算一律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现金的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酬、外聘人员酬金等;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课题研究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在同一单位消费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零星开支(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视同一笔业务);

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每天库存现金的额度核定为20000 元。如需结算大额现金的,须提前一天向出纳人员预约。

第二十九条 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的,须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名称。

第三十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有效期为10天,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过期作废。支票须妥善保管,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以免造成损失;转账支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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