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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院级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为提升研究院建设水平,推进实施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举措,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技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提高研究院管理和服务效率,特修订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院级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类别

1、第一类项目:研究院自主立项、自主研发,或和温大相关学院、温大各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合作研发的,具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项目;该类项目应面向技术前沿和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学科支撑与引领作用,研制具有广阔市场潜力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智能产品和高端装备等标志性产品。

2、第二类项目:受企业委托,温大教工、温大各研究院团队、研究院入驻团队受相关企业委托进行的,需要研究院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指研发人员开展企业委托的产品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发等。

3、第三类项目:因研究院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的研究院建设专项工作、与研究院考核指标相关的各类专项工作、外单位委托我院进行的科技服务工作等。

4、第四类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需要单独立项的工作。

 

二、管理原则

研究院项目按需设立,常年受理,宁缺毋滥。

 

三、适用对象

温州大学教职工、温州大学各研究院院聘教工、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各研究院入驻团队、各研究院孵化企业均可承担。

 

、管理流程

 1、第一类项目

(1)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2)研究院院长办公会研究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其中,金额10万元以(含10万元)项目需要经过招标或单一来源招标采购后方可立项,流程按温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3)研究院与申请人(中标人)签订研发协议,明确知识产归属、收益分配等;

(4)研究院按协议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自主开展研发活动;

(5)项目负责人提交研发成品及验收材料;

(6)研究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验收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2、第二类项目

(1)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2)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资助,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研究院与申请人签订研发协议,明确双方义务责任;

(4)研究院按协议提供资助,项目负责人自主开展研发活动;

(5)项目负责人提交企业认可结果,通过验收的材料;

(6)研究院和负责人完成协议。

3、第三类项目

(1)项目负责人向研究院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2)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3)研究院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责任;

(4)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研究院提供必要的协助;

(5)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的材料,双方按协议执行后续内容。

 

、经费管理与使用

1、对于第一类项目,项目经费按研究院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2、对于第二类项目,如项目负责人承诺并签署担保协议,项目失败全额(部分)返还已开支的经费(不计息),可按横向课题进行管理,否则全额(部分)按第一类项目进行管理。

3、对于第三类项目,如为纵向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研究院纵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执行;与研究院考核目标相关联的事项,需要加大建设力度的,另行研究工作经费额度;如为研究院自身建设专项工作,按照研究院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如为外单位委托的事项,按横向项目执行。

2、研究院财务人员行使监督权,项目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确保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3、项目获批立项后,各方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严格履行。

4、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项目名称、结项时间、预期成果、考核指标等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由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院批准方可变更。项目结项时间延期不能超过1年,最多可延期1次。

5、对于研究院全额资助的项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对于研究院部分资助的项目,按照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6、研发人员的收益按研发协议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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