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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院内经济责任制,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运行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对研究院各项支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等做出相应规定的一项财务管理办法,是研究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研究院每年的预决算需报经研究院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日常运营经费、人员经费、研发团队建设经费、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实验室运行费、场地改造、设备维护费、学生工作费、年度专项工作经费、其他等。

(三)运行经费支出审批必须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研究院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运行经费支出按研究院年度预算、创新创业合同或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执行,未经预算调整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的或无预算的经费开支。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院务委员会批准;调整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须另报理事会批准。

(五)研究院领导、各创新创业项目等各类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人名单及签名式样需报院办公室备案。审批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出差、外出学习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审批,并将书面《授权书》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运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研究院日常工作支出(如财务报销审批单、采购申请表等)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视工作内容,由研究院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五万元(含)还需经研究院执行院长审批,单笔超过十万元(含)还需经研究院院长审批。

(二)因研究院工作发生的费用,需要在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省市平台经费中报支的,须经研究院执行院长签字确认后再交由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院长审批。

(三)经研究院批准进驻的项目团队,其建设经费由团队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人员经费支出和5万元(含)的转账支出还需经研究院执行院长审批。

(四)研究院的各项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研究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其他经费的审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或研究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

(一)票据遗失的审批

1、丢失单程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票据的,当事人写出遗失证明(注明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由证明人、部门(经费)负责人签字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发票、收据的,丢失人应取得票据开具单位的发票(收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单(或发票专用章),或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等内容)。取得的复印件或证明由部门(经费)负责人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不规范票据的审批

对某些特殊业务确实不能取得正规票据的,由经办人填写领款凭证(必须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及用途),由验收人、领用人签字、经费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经费审批人为经手人的审批

经费审批人、业务分管领导为经手人的,由研究院院长审批。

(四)研究院资产入库报告审批

1、由温州大学各类经费购置资产,资产分管领导栏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2、由研究院经费购置资产,耗材入库由研究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资产入库验收由研究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整理好报销原始凭证,填写研究院专用报销单,注明报销业务事由或用途并签名。

(二)研究院预算内的各项日常开支,根据相应的工作内容,由研究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根据审批权限,创新创业项目的负责人有权审批的,由负责人审批(明确开支的经费渠道及金额);无权审批的,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后,报请研究院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经办人持符合报销规定且审批手续完备的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六条 经费审批责任

(一)经费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费审批人要按照国家和研究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审批,严禁公款私用,严禁签发空白审批单。

(三)经费审批人要在预算项目经费限额内,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审批支出,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经费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由于越权审批造成研究院利益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办公室有权不予办理。

(二)对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研究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任何人不得假冒、伪造审批人签字。一经发现假冒、伪造签字者,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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