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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科技、人才项目申报及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第一章 项目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1.1  目的


为保证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人才、科研项目质量,提高人才、科研水平,规范项目申报及经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项目分类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项目分类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温大行政〔2019〕72号)分类,科研平台分类按《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分类办法》的通知》(温大行政〔2017〕107号)中相关条款分类。


第二条  人才项目按市 580、省千、国千分类,均以研究院为申报单位,研究院提供项目申报与经费管理方面的服务,按正式签订的合同进行分配与使用。

 

1.3  程序


第三条  接科技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后,各课题组或研究团队负责组织申报。申报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选题,并按通知要求填表,于归口管理部门截止日两周前上报研究院。  


第四条  内容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项目的依据和意义(包括政策、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已达到的水平和存在的问题等,并附参考文献)。   

(二)研究的内容及目标(包括要解决的关键技术、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预期价值)。   

(三)实现本项目已具备的条件(说明已具备的设备、技术、实验条件、所需特殊材料来源等情况)。   

(四)效益预测。  

(五)计划进度。  

(六)经费概算。   


第五条  项目初评与修改:申报者将上述材料填表上报研究院,由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初评,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返回申报人,进行完善与修改。   


第六条  定稿后的材料上报研究院,研究院审核无误后,提交给科研归口管理部门。

 

1.4  管理规定


第七条  鼓励市科技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八条  上述的《项目申报书》或《立项书》、立项通知、《合同书》是科研立项的依据,由研究院档案室保管,作为研究院审批经费和科研奖励评定的依据。   


第九条  经立项的科研项目,研究院将根据需要在人员培训、设备配备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条  各课题组或研究团队每年必须至少申报一项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重点研究团队、优秀人才、研究生在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程序申报的科研项目,研究院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直到有关责任人补齐各项手续为止。   


第十二条  协作的科研项目,由研究院与对方签订合同,协作经费汇入研究院统一管理,对不按规定私自与对方签订合同的,领取协作费的,研究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1  总则


第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研究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2017〕4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研究院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及各类人才经费、专利补助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决策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经费。

(三)研究院内部科研项目经费

 研究院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研究院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引进团队的启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院所承诺提供的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研究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合同模板参照全国技术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院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研究院收入,必须由研究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研究院〔2019〕6 号有关规定执行。


2.2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对本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领导对本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浙南科技城内配套项目经费根据科研需要编制并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3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研究院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协助科研人员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等财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2.4  项目合同与预算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管理规定制定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研究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研究院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研究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研究院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浙南科技城配套经费的10%为管理费,20%为科研激励费,70%按科研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作为经费使用依据。外来经费的管理费和配套经费的管理费均由研究院统一预算与使用,外来经费的激励费和配套经费的激励费经过研究院考核后,由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与发放。 


2.5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院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研究院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研究院按外来经费额度的 5%提取项目管理费。研究院对转拨院外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科研管理部门达成书面协议,研究院不提取外来经费的管理费,横向项目收入应开具税票并缴纳税费,税费可以在项目经费中支付。研究院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争取到的浙南科技城配套经费,研究院与项目(课题)组按 50%:50%分配使用。横向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和约定的,按合同支出预算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支出预算或未明确约定的,其课题组成员人员经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60%;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三十二条  外来纵向间接费,研究院与项目(课题)组按 20%:80%分配使用;外来纵向间接费的浙南科技城配套经费,研究院与项目(课题)组按 50%:50%分配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的浙南科技城配套经费按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人才项目按正式签订的合同分配和使用经费。对各类人才的引才奖励,研究院与引才人按 30%:70%分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以研究院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研究院协助办理龙湾区专利补助,专利授权前补助费研究院与专利发明人按 20%:80%分配使用,专利授权后补助费归专利发明人所有;专利转让费,研究院与专利发明人按 30%:70%分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引进团队的启动经费按正式签订的合同分配和使用,经费不外拨,主要用于相关的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分析测试费、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申请专利和论文发表费等。其中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测试费以及出版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 70%。


      第三十六条  对创业园的入驻公司或企业,研究院组织材料、协同攻关,获得重点或重大项目资助,其外来经费的 30%和全部配套经费由研究院统一支配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重点、重大项目及科研平台,研究院给予全部参与人员给予其到账经费的10%进行奖励,具体分配比例由全部参与人员协商确定。


2.6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等)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大宗材料的出入库管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有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差旅费可实报实销;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可列支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合同及预算据实列支。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除仪器设备费外)可列支研究生、学士后、硕士后及参加科研工作的本科生的助研劳务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十一)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研究院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研究院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绩效支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研究院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按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研究院有权追回。

a.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表、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b.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c.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d.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研究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研究院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项目申请书或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约定转拨部分科研项目经费到合作单位的,经研究院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不得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作为协作费转拨回项目经费提供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须有研究院与经费转入单位的科研合作协议。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必须按经费预算分类报支。


      第四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研究院内部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其中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经费报销由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审批签字报销。横向项目单笔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需经研究院院长审批签字报销。


     第四十四条  劳务费、绩效奖励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清单须经项目负责人、研究院主管副院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绩效评估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未经立项部门批准,科研项目逾期 6 个月仍未结题,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其经费进行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解冻使用。经规定程序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在批准的延期内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延期到期后未结题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其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解冻使用。  


2.7  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准备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账目,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核定后上报项目立项部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程序请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其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课题组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四十八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提交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由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完成情况说明,经研究院审批后结题。项目结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2.8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旅游、娱乐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五十条  除法律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均属于研究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研究院资产统一管理。具体参照研究院有关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研究院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追缴经费、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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