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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团队管理,促进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与浙南科技城合作协议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产业化项目是指在研究院孵化开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研究攻关并推广使用的科研项目或开展关键产品的产业化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产业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有明显的创新性,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项目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四)项目技术与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

 

第三章 孵化政策


第四条 研究院产业化孵化项目采取项目路演、专家评审为主的方式进行遴选。根据附件1(附件1 产业化项目创业团队遴选评审指标.doc)中遴选评审指标打分,原则上达到70分以上的项目通过遴选。


第五条 研究院提供以下孵化服务:

(一)协助梳理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组织科技项目申报、产品成果评审鉴定、各类人才引进等工作;

(二)协助引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及其他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上市、融资、财务、法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三)为入驻团队提供办公用房及相关办公设备,并在初期实行房租减免。

(四)入驻团队可申报研究院内设立的各类课题。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申请到研究院创业,应当提交产业化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研发内容、工作基础、计划进度、创业团队概况、资金筹措计划、环保措施、要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第七条 研究院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研究院组织的专家评审打分及研究院网站公示等程序,同意入驻的,双方签订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八条 孵化协议是研究院与产业化项目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孵化管理


第九条 产业化项目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孵化项目合同进行项目推进。


第十条 产业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的,需向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孵化期间,针对不再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化项目,研究院经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后及时终止,启动审计清算程序,收回孵化场地、资产等。未能达到合同指标的,经院长办公会决议,直接终止合同或签订延期协议,一般延期时间不超过 3个月,延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合同指标的,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院有权予以清退,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协议要求实施相应创业项目的;

(四)存在变相转租等牟利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清退的严重情况。  


第十三条 享受孵化经费的产业化项目应依据《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退出程序


第十四条 孵化期满并未提出继续孵化的项目进入正常退出的产业化项目,或孵化过程中经第三方评审、院长办公会决议合同终止的项目,进入退出清算程序。 


第十五条 清算小组由研究院相关部门、被清算项目团队负责人、第三方鉴定机构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根据孵化协议,针对研究院投入部分进行清算,主要内容如下:

1.园区科研用房、科研住房水、电、网、物业费清缴;2.科研用房、科研住房基础设施清查工作,有无公共设施设备损毁、故意破坏的情况;

3.借用、领用物品收回清查工作,包括以单位名义向外单位借用、租用的物品;

4.知识产权权属审查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发布之日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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