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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院聘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院聘职工的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聘用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聘职工。

 

二、聘用条件

1、政治合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高尚,创新意识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3、院聘职工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持有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程序

1、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研究院办公室提出招聘计划,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招聘。

2、办公室在合适的平台公布招聘信息。

3、应聘职工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办理应聘手续。

4、办公室牵头,会同用人部门按照聘用流程对应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拔,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院务委员会批准。

5、经公示无异议,研究院与应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1、院聘职工均实行合同制,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自劳动合同生效起开始计算。

2、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用人部门须对院聘职工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聘用、工资晋级的依据。聘期考核优职或称职者,根据用人部门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

4、劳动合同的解除

院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岗位被调整或用人部门被撤销、解散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3)违反研究院规章办法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违反工作规定的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未经请假批准擅自连续离岗 5 天以上的或者合同期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损研究院形象并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聘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研究院,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五、院聘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院聘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办法,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接受用人部门管理。

2、院聘职工在合同期内,如用人部门有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办法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研究院提出调解要求;调解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六、院聘职工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待遇院聘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勤奖等几部分组成,具体按照下表执行。

员工级别

基本

工资

岗位

工资

考勤奖

工作

补贴

生活

补贴

一次性增发目标奖

年终

绩效

合计(不含

年终绩效)

部门主管

3.5

3.2

1.8

0.72

0.54

0.56

待定

约 10.32

部门副主管

2.8

2.56

1.5

0.72

0.54

0.45

待定

约 8.57

一级职员

2.4

2.2

1.2

0.72

0.54

0.38

待定

约 7.44

二级职员

2.1

1.92

1.0

0.72

0.54

0.34

待定

约 6.62

三级职员

1.58

1.44

1.0

0.72

0.54

0.25

待定

约 5.53

四级职员

1.19

1.08

1.0

0.72

0.54

0.19

待定

约 4.72

1、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薪酬为税前薪酬。

2、 院聘职工的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由研究院负责办理,根据国家规定需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研究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 非温大在编人员应聘院长、副院长,其薪酬按一事一议情况办理;研究院外聘总经理,参照校编副院长待遇。

4、 薪酬计算由办公室负责造册发放,每月 10 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5、 研究院中如有其他办法考核规定与薪酬挂钩的,由考核部门书面告知考核结果,办公室计算后增发或扣除。

6、 一次性增发目标奖一般在年末时发放,新进职工根据实际到岗时间按比例发放;一次性增发目标奖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标准的月平均值。

7、 考勤奖根据每月的考勤结果按月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月平均发放。

8、 研究院管理人员加班费计算方式为晚上100元,白天200元。

9、  新招聘的院聘职工试用期为 1-6 个月,视工作岗位而定;其中本科生起档为四级员工,研究生起档为三级员工,博士生起档为一级员工;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转正后,按正式员工重新定档计算工资; 对于较优秀或特别稀缺的人才,可以给予破格定档,但必须经院务委员会批准。

10、 员工职级原则上按照 2、3、5 年数晋升。其中三级职员工作,年限满 2 年并经考核通过后晋升为二级职员;二级职员工作年限满3 年并经考核通过后晋升为一级职员;一级职员工作年限满 5 年并经考核通过后晋升为部门副主管;部门副主管经考核通过后晋升为部门主管,不再设置工作年限要求。对于较优秀或特别稀缺的人才,可以给予破格晋升,但必须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因职务职级变化的薪酬调整由院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按照新职务新标准计算。

 

 七、其他事项

1、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职工均为行政管理职工,不适用研发团队自行聘用人员;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的教授、博士等引进人才或技术人员的薪酬可根据需要一事一议,报院务委员会另行确定。

2、员工聘期内辞职、离职等,按聘用协议具体条款执行。

3、院聘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按市、区和浙南科技城有关规定执行。

4、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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