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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种采购方式操作流程,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参照《温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19〕232号)、《温州大学采购审批流程2017》、 温州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温大行政〔2016〕216号、《温州大学耗材管理暂行办法》温大行政〔2016〕217 号。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研究院使用各类资金进行采购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研究院使用各类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各类资金,是指所有纳入研究院账户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由温州市财政局每年制定公布。研究院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研究院进行零星采购。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研究院内提出采购申请的研发团队、部门等。


第六条 研究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研究院利益原则。


第七条 研究院采购工作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经费负责人、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作出批示,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确认,报经院长办公会确定实施计划,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采购业务。


第八条 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限额标准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与账务、采购监督、责任与纪律等。

 

第二章 采购预算及限额标准范围

 

第九条 根据浙南科技城财政局要求,研究院需对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论证,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各项目负责人报研究院分管领导处审批,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暂停或撤销);确实需要调整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院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上报理事会批准执行,调整后的预算依照采购预算流程重新审批和采购申报。调整后的预算依照采购预算流程重新审批和采购申报。


第十一条 采购限额

(一)单价1000元以上(含)的家具、单价1500元以上(含)的设备、单批合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低值品、耗材和服务(不含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进行修缮或工程服务的项目),采购前需填写《采购申请表》,由财务部门确认经费,经经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由综合办公室执行采购或自行采购。

(二)除(一)项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各部门自行采购后按报销制度报销。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院采购按照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研究院统一采购和使用者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温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当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当年温州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19年货物、服务30万元,工程50万元,以下简称分散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政府分散采购,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研究院统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预算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万元,工程30万元,以下简称学校限额),但未达到分散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研究院统一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特殊事项除外。

(四)使用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预算未达到研究院限额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获批预算项目的采购方式,需院长办公会审批。

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综合办公室依法依规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政采云电子卖场,以及温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中采购预算在分散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政采云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一) 采购预算达到温州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19年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查,报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 研究院统一采购和使用者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综合办公室或使用者合理选择。其中研究院统一采购方式包括:院内磋商、院内谈判、密封询价、网上竞价、现场采购、政采云电子卖场,以及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研究院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按温州市财政局所公布的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研究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3家(不足3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研究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研究院仅与唯一供应商谈判而采购的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协议采购是指研究院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指定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公布的定点协议选择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在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内的通用办公用品等。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询价是指研究院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询价确定供应商的方式。适用于政府集中目录内、非协议供货范围且未达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院内询价是指研究院对自行采购项目中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非标设备通过传真或密封函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的方式。适用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未达限额标准、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院内定点协议采购是指研究院根据年度定点协议入选单位对自行采购通用办公家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未达限额标准的通用、零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现场采购是指在商场、商店等现场进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启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申请表;

(二)论证材料:20万元以上(含)项目(设备)应提供项目论证报告;

(三)技术指标:所提供的参数不应含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若推荐品牌则须3个以上(含)。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员接收审核《采购申请表》,并确认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向院长办公会申请采购方式,综合办公室根据取得审批后的确认书执行采购。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表》执行零星采购;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后,按财务制度自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公开招标由研究院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执行,具体程序参照《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业务操作流程》。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抽取评标专家:由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接受标书(至少20天);

5、开标;

6、评标:由评标专家小组评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7、定标;

8、发布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9、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订谈判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接收标书(7个工作日);

5、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须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发布成交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8、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

1、编制并发布邀请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随机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

4、抽取评标专家;

5、接受标书(7个工作日);

6、开标;

7、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定标;

9、发布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邀请3位或以上专家完成认证,并形成专家认证意见表;

2、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3、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送采购邀请书;

4、委托代理公司完成单一来源采购;

5、接受标书;

6、定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就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进行质询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成交;

7、发布成交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8、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协议采购的程序

政府集中协议采购具体程序参照《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协议供货操作流程》。

1、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公布的定点协议选择品牌与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

2、签订合同;

3、通知供货。


第三十条 政府集中询价的程序

政府集中询价由研究院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具体程序参照《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1、成立询价小组:谈判专家由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2、制订询价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5、发布成交公告(5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6、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院内询价的程序

1、成立临时询价小组:临时询价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和采购经办人组成;

2、发布传真(当天)或密封询价函件(7天):通过传真或密封函的形式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信息;

3、供应商报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临时询价小组根据质量、服务、报价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发布成交公告(3天);

6、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院内定点协议的程序

1、确定年度定点协议单位;

2、根据需求在年度定点协议单位内选择供应商;

3、签订合同(总额在2万元以上(含))。


第三十三条 现场采购的程序

1、成立临时现场采购小组:采购人员由经费负责人(总额在5万元以上且在10万元以下)、综合办公室、使用人组成;

2、现场谈判采购;

3、签订合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部分,再由综合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进口设备须另外签订外贸合同。


第三十五条 院内定点协议单位遴选实行一年一次,签订院内定点协议年度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研究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签约的采购项目。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拆分后转包。

 

第六章 验收与账务

 

第三十八条 4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40万元以上(含)项目由资产管理员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国产设备到货后(1个月内)应及时组织验收,无故不得拖延。

进口设备验收包含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可同时进行;不能同时进行的,到货后,在商检许可下可先进行到货验收(开箱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报销业务;技术验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再自行确定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无正当理由的,因延迟验收入库造成报销不及时相关经费被收回的不良后果由相关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同时,因未及时入库造成设备资产安全问题由相关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 验收报告书(验收单)经资产管理员审核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及研究院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十三条 特殊情况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后可酌情调整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四条 采购报销流程如下:使用人或申请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审批,超额度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再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研究院采购活动应当接受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温州大学纪委负责招标采购和5万元以上(含)现场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有关研究院采购的质疑投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1、有关研究院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研究院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研究院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研究院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与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研究院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对责任人员,由研究院作出处理。

1、擅自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参与采购事项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研究院给与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研究院自行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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