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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研究院校编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4-20   浏览:

 

为规范研究院职工人事管理制度,保证研究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研究院和研究院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和温州大学人事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研究院聘请的全职承担研究院工作任务的温州大学在编或人事代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二、管理权限

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决定需要聘任教职工的岗位数量、人员任免、津贴待遇等。综合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和修订。

 

三、工作职责

1、教职工视不同岗位分别承担日常事务,科技产业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团队管理、资产运营管理等工作;

2、教职工须按照岗位职责与考核要求在研究院开展工作,遵从研究院相应岗位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3、教职工应正确认识学校工作与研究院工作之间的关系,服从大局,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的完成学校和研究院布置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待遇

1、全职在研究院工作的教职工的国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中的基础津贴部分由学院按所聘岗位等级进行发放,业绩津贴部分改由研究院发放。

2、全职在研究院工作的教职工的业绩津贴标准如下:研究院院长(执行院长)15-18万元/年,副院长(常务副院长) 12-15万元/年,分院院长10-12万元/年,部门主管8-9万元/年,其中团队负责人不得兼任部门主管。研究院以此为基准,结合考核结果发放业绩津贴。

3、研究院聘请的非全职工作的教职工,其工作职责和业绩津贴标准另行确定。

4、教职工不再领取研究院的院聘职工所享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勤奖、工作补贴。年终考核奖是否发放结合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及研究院运行情况由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考核与奖惩

1、教职工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与工作业绩为依据,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2、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3、研究院有权根据日常考勤、绩效业绩考核等研究院评价制度的评定结果对教职工的业绩津贴做出上浮或下调,以示奖惩,具体幅度另行研究。

 

六、计算与发放

1、业绩津贴发放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发放上月津贴,如遇周末或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2、研究院中如有其他考核规定与业绩津贴挂钩的,考核部门书面告知考核结果,办公室计算后增发或扣除。

 

七、其他说明

1、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教职工如不再承担研究院的工作任务,应提前十五天向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2、调岗申请经研究院批准后,教职工业绩津贴中按月发放部分从下月起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发放部分结合考核结果、工作时限按比例发放。

3、研究院因工作需要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工作的校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薪酬另行确定。

4、本办法规定的业绩津贴金额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须个人承担,由研究院代扣代缴。

5、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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